2007年8月1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深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民工泪洒工伤维权
何春中

  案    例
  41岁的安徽民工王吉华如今正面临着“家破人散”。
  他做梦也不会想到:春节过后来北京打工,得到的却是终身残疾。
  王吉华上有8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未成年的孩子。没有钱治疗,只能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高利息的贷款。妻子见家中债台高筑,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这位来自安徽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朱北行政村的农村汉子,在电话里已是泣不成声:“我在北京的工地上摔伤了,回老家治疗后,仅在淮北矿工总医院就花去了1万多元。我以后再也干不了重的农活儿,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王吉华最终还是选择了法律途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他免费提供了法律援助。
  在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局递交的申诉书中,王吉华称,2007年3月16日,他经王旭东介绍,到河北定州鑫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鑫艺达公司)从北京市开元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的中体奥林匹克花园D区3号楼工程项目处务工。当时,鑫艺达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3月17日下午,王吉华被安排到该工地四楼剔凿墙面钢筋。工作过程中,因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王吉伟从施工的架板上不慎摔下,并受伤。
  北京市长辛店医院5月17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写明:王吉华“左踝关节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因内、外踝骨折致踝关节不稳定。于2007年3月17日在我院住院,因欲回家乡治疗而自动出院。”
  王吉华对此的解释是,当他被拉进北京长辛店医院时,因骨折需要打石膏的费用都是工友们凑的钱。“在用人单位不给缴手术费、伤痛难忍、举目无亲的情况下,一个穷打工的除了选择回家,还有什么路可走?!”
  王吉华的代理律师吴丰敏表示,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对王吉华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施工过程中,没有给他提供良好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依法和王吉华订立劳动合同,甚至连工作牌、工作服都没有提供。
  王吉华一案,将于8月15日在丰台区劳动局公开审理。

  现    状
  安徽民工王吉华的工伤维权遭遇不是个案,农民工因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泪洒京城的并不鲜见。
  7月27日,笔者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采访时了解到,法律工作站从2005年9月8日成立以来,至2007年3月15日,仅法律工作站的律师们就办理了152件农民工工伤案件。在这152个工伤案件中,只有14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且其中3位农民工的合同还保存在用人单位处,劳动者本人并没有。从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来看,只有12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7.89%。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王芳律师表示,一般而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会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从上述数据来看,超过90%的农民工都处于应签订劳动合同、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非法用工状态。
  由此,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难以证实,申请工伤认定时不得不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就不能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而只能将赔偿系于用人单位身上,维权成本和赔偿风险都很大。

  出    路
  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自己又无钱治疗或没有生活费,就想到了跳楼、服毒等方式自杀;还有的农民工要找人报复包工头或单位负责人,扬言“以牙还牙,血债血偿”。
  这就意味着,如果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就会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个人得不到救治,家庭陷于贫困,对于社会来说,也存在极大的隐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经历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152个案件来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仅有14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12件。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不愿意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作站办理的案件中,只有3件是单位主动申请的。这使得农民工在必经程序外,不得不额外花费更多的时间。
  而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往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这就可能要经过劳动部门的仲裁,以及法院的一审、二审。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时间,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
  那么,到底如何破解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高的现实窘境?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工作站的律师们建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
  此外,要明确非法用工单位的范围,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受伤的,也应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并处罚。
  再有,要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以此来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要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权利,关键就在于使工伤保险真正的社会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再向用人单位追缴。”